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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Classification: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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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lease time:20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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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2005年11月3日 证监办发[2005]76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使用不规范账户、资产管理与自营混同操作、超比例持仓、集中持股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是证券公司主要风险点之一。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的监管,促使证券公司通过切实整改,化解历史遗留风险并有效防范新的业务风险,特制定《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履行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报备、更新、核对和监控等职责,协同监管,力争尽早解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稳妥化解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二、请各证监局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工作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全部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证监局进行核查后应在2005年11月底前转报沪、深交易所备案。

  三、各证监局应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如期真实全面报备全部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 以及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和有关人员,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为进一步发挥证券公司推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会将根据市场改革的客观要求和总体进程,在业务规范、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继续研究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创新和业务探索,为合规经营提供更大空间和良好环境。请各相关单位在监管实践中注意总结和研究并报送有关情况和建议。

  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

  根据《证券公司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快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为解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现制定《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协同监管,形成沟通核对机制、日常监管协作机制、调查处理配合机制。

  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监管工作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监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合规自营账户、违规使用的非实名自营账户、违规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的账户以及由证券公司承担保本保底责任或在清理违规资产管理业务时已转为自营的资产管理账户等。

  (一) 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库,建立自营账户报备、持续更新、核对机制。证券交易所牵头负责自营账户核对的工作。

  证券交易所应开发自营账户网上报备系统,建立自营账户的报备制度,要求所有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报备现有自营账户(含实际使用的A字户、B字户或非实名自营账户和托管在其他公司席位的自营账户以及视同自营的资产管理账户等),建立自营账户数据库。

  为了确保证券公司报备自营账户的准确性、完整性,证券交易所要进行以下核对工作:一是将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中的交易数据与其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核对;二是将证券交易所掌握的会员自营账户与相关证监局摸底过程中掌握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进行核对;三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申请创新类公司评审材料和申请规范类公司评审材料中有关自营账户情况进行核对;四是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自营账户进行核对。证券交易所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营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证券交易所;及时与证监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证券公司新增或注销自营账户进行核对。

  证券交易所在开展以上核对工作中,发现数据不一致的,可函请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通过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库的相关工作,在确保数据库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将数据库中的自营账户信息纳入自营账户交易监控范围。

  2建立对自营业务的专项监控系统。证券交易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自营业务的专项监控工作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监控功能:市场操纵、内幕交易、高风险股票交易、超比例持股、自营股票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席位上等。对证券公司使用非合规账户进行自营的,规定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并逐步撤销违规账户,清理完毕;对已经存在的集中度较高和集中度变化较快的自营证券,要予以重点监控。

  3建立、完善自营账户交易监管措施和联合监管机制。

  在综合治理期间,证券交易所要在完成账户备案,建立完善监控功能的同时,督促公司逐步整改,并形成监管联动机制。

  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处理。对涉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业务规则和自律要求进行及时干预和制止,情形严重的或经调查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以重点监控动态或专项报告等形式向市场监管部报告,建议稽查提前介入。

  对账户异常变动的处理。自营账户异常变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自营账户持有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异常波动;二是自营账户自买自卖。证券交易所要依照有关工作程序采取监管措施,或采取限制其自营交易等措施,情节严重或需立案调查的,也可提请相关证监局进行调查或报请会内有关部门调查。

  对超比例持股的处理。对于证券公司2006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自营账户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而未履行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问题,证券交易所要及时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工作程序限制其自营业务。

  对证券公司将自营资产托管在其他公司的处理。发现证券公司将自营证券托管于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应要求其立即更正,将相关账户通过转指定和转托管方式转回本公司,并纳入监控范围。对非实名自营账户的处理。证券交易所将已经完成交易活动的非实名自营账户及时通报相关证监局,经证监局核实后,监督公司及时向结算公司申请注销违规账户。证券交易所在监控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操纵或集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如发现证券公司在已报备的账户(含合规账户和非实名自营账户) 之外仍利用其他账户参与或单独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活动者,应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抄送相关证监局。

  4每月汇总、上报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数据和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证券交易所每月应将上月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统计数据和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反映在会员监管月报中。

  (二) 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掌握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情况。各证监局应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证监局上报全部自营账户(含违规账户),并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账户的完整性,即证券公司是否上报了全部账户。按照“掌握一批、共享一批” 的原则,各证监局应经核实后在2005年11月底前将证券公司所有实际用于自营业务的账户及自营证券总额、自营管理人员等情况统一或逐一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转送沪、深交易所备案。

  2督促证券公司就清理非实名自营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承诺函,注销有关账户。

  3采取监管措施,核查、督促证券公司准确报备自营账户。证监局对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自营账户报备存在误差的证券公司进行核查,责令证券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自营账户。

  4对证券公司自营交易存在异常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局对于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涉及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出现异常的线索进行核查,属于证券公司违规的,要求证券公司立即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应迅速启动包括立案稽查在内的查处程序,严肃追究责任。查处及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

  (三)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1要求申请创新类公司和规范类公司在评审材料中增加报备自营账户的情况,并抄送证券交易所进行核对。

  2将证券公司报备自营账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否作为评审条件之一。

  3制定并督促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完善自营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4制定和维护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自律规则。

  (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工作职责

  1在2005年11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沪、深交易所报送证券公司的所有自营账户。

  2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向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变动情况。

  3在证券公司更名后开立新账户时,要求其变更其原有账户的名称并注销历史账户。

  (五) 机构监管部的工作职责

  1协调有关部门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进行监管。由机构监管部牵头,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协作配合,建立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的监管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处罚,保证报备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快对证券公司违规自营账户的清理。对目前已经查实的证券公司违规开立并使用的账户,没有股份的应尽快注销;仍有股份的,应尽快清空后注销。对近期难以全部卖出的,可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由违规使用的账户逐步转至合法开立的自营账户。

  3研究分析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动向,牵头研究相应的监管对策,定期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报有关情况。

  4对拒不交底、不整改甚至出现新违规的证券公司,组织调查、实施处罚。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监管工作资产管理账户的监管范围包括:以客户名义开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经批准设立的合规集合理财账户,历史遗留的以第三方名义(违规的个人或机构账户) 开立但属于定向客户资产管理的账户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违规集合理财账户等。如属于由证券公司承担保本保底责任或已转入自营业务的资产管理账户,在申报时应予说明,经核对后纳入自营账户进行监控。

  (一) 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数据库。证券交易所牵头负责资产管理账户核对的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数据库,在确保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将数据库中的资产管理账户信息纳入监控范围。

  2建立对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的专项监控系统,重点对集中持股及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进行监控。监控集中持股。对已经存在的资产管理账户集中持有的证券和集中度变化较快的证券,要予以重点监控。监控利益输送。证券交易所在监察资产管理账户时,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与自营账户之间、资产管理各账户之间出现利益输送、联手坐庄等问题建立监控、分析机制。

  3比照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报备、核对和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监管措施和联合监管机制。配合清理不规范资产管理账户。对不规范的资产管理账户,证券交易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证监局,并配合监督公司进行清理、注销。

  4每月汇总、上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和证券资产的统计数据及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证券交易所每月应将上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和证券资产的统计数据及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反映在会员监管月报中。

  (二) 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掌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情况。

  各证监局应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工作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证监局上报全部资产管理账户(含违规账户),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账户的完整性。在提供的资产管理账户中,要注明各资产管理账户的性质、管理期限。如有资产托管人,要一并提供托管人的情况和联系方式。证监局应经核实后在2005年11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转报沪、深交易所备案。

  2采取监管措施,核查、督促证券公司准确报备资产管理账户。证监局对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资产管理账户报备存在误差的证券公司要进行核查,责令证券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产管理账户。

  3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承诺函,申请注销不合规的 资产管理账户。

  4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存在异常情况的,采取监管措施。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出现异常线索的, 证监局要及时核查,属于证券公司违规的,责令证券公司纠正,情节严重或拒

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Summary]2005年11月3日 证监办发[2005]76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使用不规范账户、资产管理与自营混同操作、超比例持仓、集中持股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是证券公司主要风险点之一。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的监管,促使证券公司通过切实整改,化解历史遗留风险并有效防范新的业务风险,特制定《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履行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报备、更新、核对和监控等职责,协同监管,力争尽早解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稳妥化解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二、请各证监局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工作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全部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证监局进行核查后应在2005年11月底前转报沪、深交易所备案。

  三、各证监局应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如期真实全面报备全部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 以及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和有关人员,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为进一步发挥证券公司推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会将根据市场改革的客观要求和总体进程,在业务规范、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继续研究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创新和业务探索,为合规经营提供更大空间和良好环境。请各相关单位在监管实践中注意总结和研究并报送有关情况和建议。

  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

  根据《证券公司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快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为解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现制定《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协同监管,形成沟通核对机制、日常监管协作机制、调查处理配合机制。

  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监管工作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监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合规自营账户、违规使用的非实名自营账户、违规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的账户以及由证券公司承担保本保底责任或在清理违规资产管理业务时已转为自营的资产管理账户等。

  (一) 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库,建立自营账户报备、持续更新、核对机制。证券交易所牵头负责自营账户核对的工作。

  证券交易所应开发自营账户网上报备系统,建立自营账户的报备制度,要求所有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报备现有自营账户(含实际使用的A字户、B字户或非实名自营账户和托管在其他公司席位的自营账户以及视同自营的资产管理账户等),建立自营账户数据库。

  为了确保证券公司报备自营账户的准确性、完整性,证券交易所要进行以下核对工作:一是将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中的交易数据与其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核对;二是将证券交易所掌握的会员自营账户与相关证监局摸底过程中掌握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进行核对;三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申请创新类公司评审材料和申请规范类公司评审材料中有关自营账户情况进行核对;四是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自营账户进行核对。证券交易所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营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证券交易所;及时与证监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证券公司新增或注销自营账户进行核对。

  证券交易所在开展以上核对工作中,发现数据不一致的,可函请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通过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库的相关工作,在确保数据库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将数据库中的自营账户信息纳入自营账户交易监控范围。

  2建立对自营业务的专项监控系统。证券交易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自营业务的专项监控工作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监控功能:市场操纵、内幕交易、高风险股票交易、超比例持股、自营股票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席位上等。对证券公司使用非合规账户进行自营的,规定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并逐步撤销违规账户,清理完毕;对已经存在的集中度较高和集中度变化较快的自营证券,要予以重点监控。

  3建立、完善自营账户交易监管措施和联合监管机制。

  在综合治理期间,证券交易所要在完成账户备案,建立完善监控功能的同时,督促公司逐步整改,并形成监管联动机制。

  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处理。对涉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业务规则和自律要求进行及时干预和制止,情形严重的或经调查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以重点监控动态或专项报告等形式向市场监管部报告,建议稽查提前介入。

  对账户异常变动的处理。自营账户异常变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自营账户持有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异常波动;二是自营账户自买自卖。证券交易所要依照有关工作程序采取监管措施,或采取限制其自营交易等措施,情节严重或需立案调查的,也可提请相关证监局进行调查或报请会内有关部门调查。

  对超比例持股的处理。对于证券公司2006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自营账户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而未履行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问题,证券交易所要及时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工作程序限制其自营业务。

  对证券公司将自营资产托管在其他公司的处理。发现证券公司将自营证券托管于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应要求其立即更正,将相关账户通过转指定和转托管方式转回本公司,并纳入监控范围。对非实名自营账户的处理。证券交易所将已经完成交易活动的非实名自营账户及时通报相关证监局,经证监局核实后,监督公司及时向结算公司申请注销违规账户。证券交易所在监控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操纵或集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如发现证券公司在已报备的账户(含合规账户和非实名自营账户) 之外仍利用其他账户参与或单独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活动者,应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抄送相关证监局。

  4每月汇总、上报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数据和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证券交易所每月应将上月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统计数据和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反映在会员监管月报中。

  (二) 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掌握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情况。各证监局应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证监局上报全部自营账户(含违规账户),并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账户的完整性,即证券公司是否上报了全部账户。按照“掌握一批、共享一批” 的原则,各证监局应经核实后在2005年11月底前将证券公司所有实际用于自营业务的账户及自营证券总额、自营管理人员等情况统一或逐一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转送沪、深交易所备案。

  2督促证券公司就清理非实名自营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承诺函,注销有关账户。

  3采取监管措施,核查、督促证券公司准确报备自营账户。证监局对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自营账户报备存在误差的证券公司进行核查,责令证券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自营账户。

  4对证券公司自营交易存在异常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局对于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涉及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出现异常的线索进行核查,属于证券公司违规的,要求证券公司立即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应迅速启动包括立案稽查在内的查处程序,严肃追究责任。查处及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

  (三)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1要求申请创新类公司和规范类公司在评审材料中增加报备自营账户的情况,并抄送证券交易所进行核对。

  2将证券公司报备自营账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否作为评审条件之一。

  3制定并督促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完善自营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4制定和维护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自律规则。

  (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工作职责

  1在2005年11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沪、深交易所报送证券公司的所有自营账户。

  2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向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变动情况。

  3在证券公司更名后开立新账户时,要求其变更其原有账户的名称并注销历史账户。

  (五) 机构监管部的工作职责

  1协调有关部门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进行监管。由机构监管部牵头,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协作配合,建立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的监管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处罚,保证报备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快对证券公司违规自营账户的清理。对目前已经查实的证券公司违规开立并使用的账户,没有股份的应尽快注销;仍有股份的,应尽快清空后注销。对近期难以全部卖出的,可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由违规使用的账户逐步转至合法开立的自营账户。

  3研究分析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动向,牵头研究相应的监管对策,定期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报有关情况。

  4对拒不交底、不整改甚至出现新违规的证券公司,组织调查、实施处罚。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监管工作资产管理账户的监管范围包括:以客户名义开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经批准设立的合规集合理财账户,历史遗留的以第三方名义(违规的个人或机构账户) 开立但属于定向客户资产管理的账户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违规集合理财账户等。如属于由证券公司承担保本保底责任或已转入自营业务的资产管理账户,在申报时应予说明,经核对后纳入自营账户进行监控。

  (一) 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数据库。证券交易所牵头负责资产管理账户核对的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数据库,在确保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将数据库中的资产管理账户信息纳入监控范围。

  2建立对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的专项监控系统,重点对集中持股及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进行监控。监控集中持股。对已经存在的资产管理账户集中持有的证券和集中度变化较快的证券,要予以重点监控。监控利益输送。证券交易所在监察资产管理账户时,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与自营账户之间、资产管理各账户之间出现利益输送、联手坐庄等问题建立监控、分析机制。

  3比照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报备、核对和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监管措施和联合监管机制。配合清理不规范资产管理账户。对不规范的资产管理账户,证券交易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证监局,并配合监督公司进行清理、注销。

  4每月汇总、上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和证券资产的统计数据及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证券交易所每月应将上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和证券资产的统计数据及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反映在会员监管月报中。

  (二) 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掌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情况。

  各证监局应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工作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证监局上报全部资产管理账户(含违规账户),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账户的完整性。在提供的资产管理账户中,要注明各资产管理账户的性质、管理期限。如有资产托管人,要一并提供托管人的情况和联系方式。证监局应经核实后在2005年11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转报沪、深交易所备案。

  2采取监管措施,核查、督促证券公司准确报备资产管理账户。证监局对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资产管理账户报备存在误差的证券公司要进行核查,责令证券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产管理账户。

  3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承诺函,申请注销不合规的 资产管理账户。

  4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存在异常情况的,采取监管措施。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出现异常线索的, 证监局要及时核查,属于证券公司违规的,责令证券公司纠正,情节严重或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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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lease time:20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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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3日 证监办发[2005]76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使用不规范账户、资产管理与自营混同操作、超比例持仓、集中持股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是证券公司主要风险点之一。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的监管,促使证券公司通过切实整改,化解历史遗留风险并有效防范新的业务风险,特制定《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履行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报备、更新、核对和监控等职责,协同监管,力争尽早解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稳妥化解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二、请各证监局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工作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全部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证监局进行核查后应在2005年11月底前转报沪、深交易所备案。

  三、各证监局应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如期真实全面报备全部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 以及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和有关人员,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为进一步发挥证券公司推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会将根据市场改革的客观要求和总体进程,在业务规范、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继续研究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创新和业务探索,为合规经营提供更大空间和良好环境。请各相关单位在监管实践中注意总结和研究并报送有关情况和建议。

  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

  根据《证券公司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快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为解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现制定《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协同监管,形成沟通核对机制、日常监管协作机制、调查处理配合机制。

  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监管工作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监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合规自营账户、违规使用的非实名自营账户、违规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的账户以及由证券公司承担保本保底责任或在清理违规资产管理业务时已转为自营的资产管理账户等。

  (一) 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库,建立自营账户报备、持续更新、核对机制。证券交易所牵头负责自营账户核对的工作。

  证券交易所应开发自营账户网上报备系统,建立自营账户的报备制度,要求所有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报备现有自营账户(含实际使用的A字户、B字户或非实名自营账户和托管在其他公司席位的自营账户以及视同自营的资产管理账户等),建立自营账户数据库。

  为了确保证券公司报备自营账户的准确性、完整性,证券交易所要进行以下核对工作:一是将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中的交易数据与其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核对;二是将证券交易所掌握的会员自营账户与相关证监局摸底过程中掌握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进行核对;三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申请创新类公司评审材料和申请规范类公司评审材料中有关自营账户情况进行核对;四是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自营账户进行核对。证券交易所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营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证券交易所;及时与证监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证券公司新增或注销自营账户进行核对。

  证券交易所在开展以上核对工作中,发现数据不一致的,可函请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通过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数据库的相关工作,在确保数据库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将数据库中的自营账户信息纳入自营账户交易监控范围。

  2建立对自营业务的专项监控系统。证券交易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自营业务的专项监控工作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监控功能:市场操纵、内幕交易、高风险股票交易、超比例持股、自营股票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席位上等。对证券公司使用非合规账户进行自营的,规定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并逐步撤销违规账户,清理完毕;对已经存在的集中度较高和集中度变化较快的自营证券,要予以重点监控。

  3建立、完善自营账户交易监管措施和联合监管机制。

  在综合治理期间,证券交易所要在完成账户备案,建立完善监控功能的同时,督促公司逐步整改,并形成监管联动机制。

  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处理。对涉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业务规则和自律要求进行及时干预和制止,情形严重的或经调查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以重点监控动态或专项报告等形式向市场监管部报告,建议稽查提前介入。

  对账户异常变动的处理。自营账户异常变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自营账户持有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异常波动;二是自营账户自买自卖。证券交易所要依照有关工作程序采取监管措施,或采取限制其自营交易等措施,情节严重或需立案调查的,也可提请相关证监局进行调查或报请会内有关部门调查。

  对超比例持股的处理。对于证券公司2006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自营账户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而未履行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问题,证券交易所要及时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工作程序限制其自营业务。

  对证券公司将自营资产托管在其他公司的处理。发现证券公司将自营证券托管于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应要求其立即更正,将相关账户通过转指定和转托管方式转回本公司,并纳入监控范围。对非实名自营账户的处理。证券交易所将已经完成交易活动的非实名自营账户及时通报相关证监局,经证监局核实后,监督公司及时向结算公司申请注销违规账户。证券交易所在监控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操纵或集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如发现证券公司在已报备的账户(含合规账户和非实名自营账户) 之外仍利用其他账户参与或单独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活动者,应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抄送相关证监局。

  4每月汇总、上报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数据和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证券交易所每月应将上月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统计数据和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反映在会员监管月报中。

  (二) 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掌握的证券公司自营账户情况。各证监局应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证监局上报全部自营账户(含违规账户),并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账户的完整性,即证券公司是否上报了全部账户。按照“掌握一批、共享一批” 的原则,各证监局应经核实后在2005年11月底前将证券公司所有实际用于自营业务的账户及自营证券总额、自营管理人员等情况统一或逐一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转送沪、深交易所备案。

  2督促证券公司就清理非实名自营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承诺函,注销有关账户。

  3采取监管措施,核查、督促证券公司准确报备自营账户。证监局对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自营账户报备存在误差的证券公司进行核查,责令证券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自营账户。

  4对证券公司自营交易存在异常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局对于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涉及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出现异常的线索进行核查,属于证券公司违规的,要求证券公司立即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应迅速启动包括立案稽查在内的查处程序,严肃追究责任。查处及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

  (三)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1要求申请创新类公司和规范类公司在评审材料中增加报备自营账户的情况,并抄送证券交易所进行核对。

  2将证券公司报备自营账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否作为评审条件之一。

  3制定并督促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完善自营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4制定和维护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自律规则。

  (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工作职责

  1在2005年11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沪、深交易所报送证券公司的所有自营账户。

  2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向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变动情况。

  3在证券公司更名后开立新账户时,要求其变更其原有账户的名称并注销历史账户。

  (五) 机构监管部的工作职责

  1协调有关部门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进行监管。由机构监管部牵头,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协作配合,建立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的监管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处罚,保证报备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快对证券公司违规自营账户的清理。对目前已经查实的证券公司违规开立并使用的账户,没有股份的应尽快注销;仍有股份的,应尽快清空后注销。对近期难以全部卖出的,可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由违规使用的账户逐步转至合法开立的自营账户。

  3研究分析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动向,牵头研究相应的监管对策,定期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报有关情况。

  4对拒不交底、不整改甚至出现新违规的证券公司,组织调查、实施处罚。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监管工作资产管理账户的监管范围包括:以客户名义开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经批准设立的合规集合理财账户,历史遗留的以第三方名义(违规的个人或机构账户) 开立但属于定向客户资产管理的账户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违规集合理财账户等。如属于由证券公司承担保本保底责任或已转入自营业务的资产管理账户,在申报时应予说明,经核对后纳入自营账户进行监控。

  (一) 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数据库。证券交易所牵头负责资产管理账户核对的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数据库,在确保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将数据库中的资产管理账户信息纳入监控范围。

  2建立对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的专项监控系统,重点对集中持股及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进行监控。监控集中持股。对已经存在的资产管理账户集中持有的证券和集中度变化较快的证券,要予以重点监控。监控利益输送。证券交易所在监察资产管理账户时,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与自营账户之间、资产管理各账户之间出现利益输送、联手坐庄等问题建立监控、分析机制。

  3比照对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报备、核对和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监管措施和联合监管机制。配合清理不规范资产管理账户。对不规范的资产管理账户,证券交易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证监局,并配合监督公司进行清理、注销。

  4每月汇总、上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和证券资产的统计数据及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证券交易所每月应将上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和证券资产的统计数据及异常交易的监察情况反映在会员监管月报中。

  (二) 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掌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情况。

  各证监局应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机构监管工作专报第18期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证监局上报全部资产管理账户(含违规账户),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账户的完整性。在提供的资产管理账户中,要注明各资产管理账户的性质、管理期限。如有资产托管人,要一并提供托管人的情况和联系方式。证监局应经核实后在2005年11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转报沪、深交易所备案。

  2采取监管措施,核查、督促证券公司准确报备资产管理账户。证监局对证券交易所抄报或通报的资产管理账户报备存在误差的证券公司要进行核查,责令证券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产管理账户。

  3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承诺函,申请注销不合规的 资产管理账户。

  4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存在异常情况的,采取监管措施。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出现异常线索的, 证监局要及时核查,属于证券公司违规的,责令证券公司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应迅速启动包括立案稽查在内的查处程序,严肃追究责任。查处情况及证券公司的纠正情况应通报证券交易所。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工作职责与自营账户的管理职责类同。

  (四)登记结算公司的工作职责与自营账户的管理职责类同。

  (五)机构监管部的工作职责

  1协调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情况的监管工作。由机构监管部负责协调,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协作配合,建立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开立、使用和报备情况的监管机制,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处罚,保证报备制度的有效实施。

  2研究分析违规理财账户的清理情况,定期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报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3对典型案件组织专项调查、实施处罚。

  三、对证券公司集中持股问题的监管工作集中持股的数量标准按照证券公司通过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单项持有的流通股占总股本5%与流通股20%孰低的原则确定。

  (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重点监控集中持股的交易行为。对核查摸底中已发现的证券公司集中持有的股票,交易所要结合对相关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的监控,设计专门程序进行实时监控,监督证券公司逐步减少持股量,不准增加,并清理、注销非规范账户。如在监察工作中发现证券公司原有的集中持股比例上升或出现对倒拉抬股价等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证监局;对于已经进入风险处置阶段的高风险券商集中持股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通报风险处置办公室。发现证券公司出现新的集中持股情况,证券交易所要采取监管措施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和机构监管部。

  2牵头研究有关证券公司集中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

  3研究现有集中持股的化解方案。配合股改,交易所牵头研究证券公司已经存在的集中持股问题的解决办法。

  4在监管月报中,汇总反映集中持股仓位的变化和整改情况,并通报给相关证监局。

  (二)证监局的工作职责

  1结合核查掌握集中持股情况并通报给交易所。各证监局要督促辖区证券公司提供所涉集中持股的详细情况,包括集中持股名称、合并持仓量及市值、持有账户。

  2监督证券公司进行整改。证监局要督促证券公司制定具体、详细的集中持股整改计划并及时将有关整改计划报送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要监督证券公司实施整改计划。如有需要,证监局可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向证券交易所调取相关交易数据以便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 机构监管部的工作职责

  1协调监管方案的实施。机构监管部负责工作方案的监督执行,协调相关工作,及时将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有关集中持股名单及数据分别转送相关证监局。

  2提请立案稽查或提前介入。机构监管部对拒不交代集中持股问题的证券公司提请立案稽查或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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